(2017)豫0527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1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刑初157号自诉人张某某,男,194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内黄县。被告人张某某1,男,194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内黄县。自诉人张某某于2017年2月16日以被告人张某某1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张某某以被告人张某某1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张某某撤回自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周秀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旭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