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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执异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福建省连江县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与欧浦登(福建)光学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连江县远洋渔业有限公司,欧浦登(福建)光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执异4号异议人(被执行人):福建省连江县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法定代表人:张伙利,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童登勇,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欧浦登(福建)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卢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朝旭,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欧浦登(福建)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浦登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连江县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洋渔业公司”)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远洋渔业公司以本案查封超标的为由向本院提起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中,远洋渔业公司以与申请执行人欧浦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远洋渔业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欧浦登公司以及案外人华胜天成(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异议人远洋渔业公司据此请求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省连江县远洋渔业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林 辉审判员 石文玉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林静雅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