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刘洪秀与赵诗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秀,赵诗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1025号原告:刘洪秀,女,197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赵诗有,男,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秀与被告赵诗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洪秀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洪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00元,由原告刘洪秀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马定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