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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2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占峰诉被告李荣、何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峰,李荣,何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654号原告王占峰。委托代理人李国岭。被告李荣。被告何伟。本院在受理原告王占峰诉被告李荣、何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以被告以另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王占峰负担。审判员  魏国昌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齐云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