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2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占峰诉被告李荣、何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峰,李荣,何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654号原告王占峰。委托代理人李国岭。被告李荣。被告何伟。本院在受理原告王占峰诉被告李荣、何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以被告以另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王占峰负担。审判员 魏国昌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齐云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