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青岛锦泰创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青岛安泰信集团有限公司、王志军、官红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青岛锦泰创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青岛安泰信集团有限公司,王志军,官红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执19号申请执行人: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周国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恕维,新疆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汶宏,新疆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玛纳斯县。法定代表人:吴党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锦泰创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张莹,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安泰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法定代表人:王志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志军。被执行人:官红岩。申请执行人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青岛锦泰创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青岛安泰信集团有限公司、王志军、官红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公证处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的(2017)新乌证执字第000156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日受理立案。依照《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公证处作出的(2017)新乌证执字第000156号执行证书指定由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介雪峰审 判 员 张晓实代理审判员 马 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潘庆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