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执监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王迎来与北京新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督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迎来,北京新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监55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王迎来,男,1966年12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新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富乐小区北里24号楼。法定代表人:于国中。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的王迎来申请执行北京新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迎来向本院提出执行督促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王迎来称,其申请执行北京新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至今已超过六个月未执行完毕,现申请督促执行。经审查查明,王迎来申请执行北京新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法院于2007年12月27日以2008年丰执字第00104号立案受理,于2008年5月16日结案。本院认为,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中,执行法院受理的2008年丰执字第00104号执行案件已结案,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督促执行的受理范围。故对申请人所提申请,本院不予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王迎来提出的督促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詹 同审判员 连 强审判员 侯成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申艺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