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302执2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金和如与曾德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和如,曾德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藏0302执2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金和如,男,汉族,系甘肃永靖县人,现住西藏昌都市。被执行人:曾德秀,女,汉族,系四川省彭州市人,现住西藏昌都市卡若区。本院在执行金和如与曾德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曾德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曾德秀支付酒水款45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曾德秀存款3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措仁群培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范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