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24民初1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与邓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邓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131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郫县郫筒镇南大街一段*号。法定代表人蒲志。被告邓鹏,男,汉族,1991年2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关于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与被告邓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期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易红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