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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04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渤海支行诉被告刘洋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渤海支行,刘洋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04民初13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渤海支行。负责人王志民,系该行行长。被告刘洋,男,1984年6月4日出生。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渤海支行诉被告刘洋信用卡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刘洋现居住地址不准确,查无此人。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渤海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蕾人民陪审员  李双人民陪审员  宋征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耿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