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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82财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陈秀艳与沙运合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秀艳,沙运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2财保66号申请人:陈秀艳,女,1955年9月17日出生,满族,住址:开原市。被申请人:沙运合,男,住址:开原市中固镇。申请人陈秀艳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沙运合驾驶的辽MC6x**号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陈秀艳以坐落在开原市兴开街榆树堡村其本人名下的房屋证号为铁开城郊村房字第xx**号房提供担保,保全金额2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沙运合驾驶的辽MCxx**号轿车予以扣押。期限为2年。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彦歆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大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