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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圣兰与朱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圣兰,朱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233号申请执行人杨圣兰,女,1964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执行人朱伟,男,1975年6月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杨圣兰与朱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作出的(2016)苏0682民初55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朱伟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杨圣兰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朱伟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1月06日受理后,由韩春波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951.00元(未预交)。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仅发现零星存款,未发现不动产登记信息,发现苏F×××××雅阁轿车一辆(注册时间2003年7月,价值过低未进行查封)。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朱伟2017年3月30日作出分期履行承诺:被执行人朱伟于2017年5月10日给付10000元,于2017年10月给付10000元,于2017年12月给付10000元,余款20000元及利息于2018年5月给付完毕。申请执行人杨圣兰认可该承诺内容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承诺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程序终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5556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若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汤雪飞代理审判员  郑森林代理审判员  朱无号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