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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4执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王志涛与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曙光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涛,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曙光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4执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志涛,男,汉族,饶河县西林子乡西林子村农民,住西林子村。被执行人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曙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曙光村。法定代表人刘士荣,村委会主任。王志涛与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曙光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2016)黑0524民初1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志涛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曙光村村民委员会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为申请人执行回3075元后,申请人王志涛向法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524民初1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可申请恢复对该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佳升审判员  李建勋审判员  娄晓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伟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