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刑终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文起、姜红、侯为武、黎生军、吴成香、张应宽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红,侯为武,王文起,黎生军,吴成香,张应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刑终376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姜红。1985年12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原江苏省兴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发票罪于2014年10月15日被安徽省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辩护人王培,安徽天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侯为武。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10月9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指派辩护人孙箫,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指派辩护人王润星,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王文起。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9月18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指派辩护人徐敏,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指派辩护人沈晓倩,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黎生军。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票罪于2014年10月20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指派辩护人郁宗琴,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吴成香。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9月18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指派辩护人蔡晓慧,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张应宽。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10月15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指派辩护人XX,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文起、姜红、侯为武、黎生军、吴成香、张应宽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2015)合刑初字第0013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姜红、侯为武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合刑初字第0013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军代理审判员 徐大江代理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朱田利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