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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2民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马晓瑞与被申请人梁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晓瑞,梁卫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2民初572号申请人:马晓瑞,女,汉族,1978年10月9日生,住孟津县。被申请人:梁卫国,男,汉族,1972年11月25日生,住孟津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马晓瑞与被申请人梁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马晓瑞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梁卫国位于孟津县房产证号孟房权证(2003)城字第**号的房产一套。本院认为,申请人马晓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梁卫国位于孟津县房产证号孟房权证(2003)城字第**号的房产一套。二、查封申请人马晓瑞位于孟津县房产证号孟房权证城字第**号的房产一套。案件申请费955元,暂由申请人马晓瑞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素芳审 判 员  王景武人民陪审员  孙振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杨思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