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4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吴杰龙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洪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杰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洪泽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苏0924民初535号原告:吴杰龙,男,1975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明,江苏德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中,江苏德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洪泽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县二中商住楼11、12、13室。负责人:穆维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朝,江苏永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江苏永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杰龙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洪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于2017年4月6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洪泽支公司向原告吴杰龙赔偿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30000元,此款于2017年5月10日前给付。二、原、被告就本起交通事故余无纠葛。三、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吴杰龙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仲正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周尔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