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702民初1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松原中奥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景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原中奥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景恒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1676号原告:松原中奥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松原大路3355号。组织机构代码67734158-7。法定代表人:邹海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艳军,男,蒙古族,1981年4月26日生,现住宁江区。被告:刘景恒,男,1975年2月26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原告松原中奥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景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履行给付义务,故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原中奥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31.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杨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方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