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5民初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高希廷与陈多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希廷,陈多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5民初992号原告:高希廷,男,1980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山丹县居民。被告:陈多龙,男,汉族,山丹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希廷与被告陈多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高希廷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希廷以被告已将欠款全部付清,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希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希廷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文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褚金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