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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3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赵玲申请执行徐科均、任成美民间借贷纠纷1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玲,徐科均,任成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3执11号申请执行人赵玲,女,1953年3月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被执行人徐科均,男,1962年12月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被执行人任成美,女,1964年11月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赵玲申请执行徐科均、任成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2016)川3423民初4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徐科均、任成美、未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人赵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在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徐科均、任成美所有的房屋进行查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川3423民初4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巫 岷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元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