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21执1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崔治国与李海龙、白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治国,李海龙,白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1执1275号申请执行人崔治国,男,1972年9月8日出生,现住五原县。被执行人李海龙,男,1984年9月25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被执行人白海霞,女,1982年1月5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系李海龙妻子。本院在执行崔治国与李海龙、白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被执行人的车辆,在执行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粒江审判员 王 川审判员 郝吉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赵奋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