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2民初2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简迁诉许孔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迁,许孔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民初2936号原告:简迁,男,199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被告:许孔辉,男,199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简迁诉被告许孔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简迁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简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简迁撤回对被告许孔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简迁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曹建强人民陪审员 曾庆懂人民陪审员 赵会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