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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4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廖红安与丁厚毅、丁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红安,丁厚毅,丁涛,黄梦婕,湖北毅桦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984民初236号原告廖红安,男,汉族,汉川市人。被告丁厚毅,男,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被告丁涛,男,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被告黄梦婕,女,汉族,湖南省常德市人。被告湖北毅桦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经济开发区(共建区)国营太子湖鱼场特*号。法定代表人胡生梅,经理。上述四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何丽,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原告廖红安诉被告丁厚毅、丁涛、黄梦婕、湖北毅桦印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廖红安和四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何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此外,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查封了被告丁涛所有的位于武汉市嘎呐印象2栋13层1室房屋一套以及被告黄梦婕所有的位于武汉市嘎呐印象11栋1单元17层6室房屋一套。原告廖红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丁涛、丁厚毅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按约定月利率5%支付2016年1月1日之后的利息;2.被告黄梦婕对上述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3.被告湖北毅桦印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中,原告要求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其他诉求未变。事实及理由:2015年7月10日及2016年1月2日,被告丁涛、丁厚毅因缺乏资金分别向原告借款9万元、21万元。2016年11月25日,经原告催要,被告丁涛、丁厚毅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承诺一个月内付清,并约定按月息5%付息。2016年12月27日,被告湖北毅桦印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向原告出具了连带清偿担保责任书。事后,经原告多次催收,四被告以种种理由拖欠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丁厚毅、丁涛、黄梦婕、湖北毅桦印务有限公司辩称:只收到了原告20万元,系货款,不应支付利息;另外的10万元不予认可。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告廖红安提交的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且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故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而被告丁厚毅、丁涛、黄梦婕、湖北毅桦印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具有单一性,故本院不予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10日及2016年1月2日,被告丁涛、丁厚毅因缺乏资金分别向原告借款9万元、21万元。2016年11月25日,被告丁涛、丁厚毅对上述30万元借款2016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1日间的利息16.5万元(月息5%)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承诺一个月内付清。2016年12月27日,被告湖北毅桦印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中的30万元及下欠利息15万元向原告出具了连带清偿担保责任书。事后,原告多次要求四被告还款,但四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拖欠未还。本院认为,被告丁厚毅、丁涛、湖北毅桦印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及担保书充分证实双方间借贷及担保关系的成立,三被告理应按约偿还借款本息,但双方对利率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原告超出法律范围之外的利息诉求不予支持,其他合法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梦婕在无证据证明被告丁涛所负上述债务属其个人债务,故应对上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丁厚毅、丁涛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还清所欠原告廖红安借款本金30万元及其相应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6年1月1日计算至2016年12月27日(系明确约定的付息期限)止,尔后扣减已付利息15000元];二、被告黄梦婕对被告丁涛上述夫妻共同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三、被告湖北毅桦印务有限公司对被告丁厚毅、丁涛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廖红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7426元,减半收取计3713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6733元,由原告廖红安负担1620元,被告丁厚毅、丁涛、黄梦婕、湖北毅桦印务有限公司负担511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正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会平附1:本案证据目录原告廖红安提交证据和证明目的如下:证据一、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廖红安的基本情况。证据二、9万元的借条一份;拟证明被告丁涛于2015年7月10日向原告借款9万元,此款至今未还;证据三、21万元的借条一份;拟证明被告丁涛、丁厚毅于2016年1月2日再次向原告借款21万,其中的20万元是打在被告黄梦婕的卡上,1万元是现金。证据四、30万元的总借条一份;拟证明被告丁涛、丁厚毅对上述二笔借款30万元予以认可,并承诺一次性付清,约定月利率是5%。证据五、担保书一份;拟证明被告湖北毅桦印务有限公司对被告丁厚毅、丁涛的上述30万元的借款本息自愿提供担保。被告丁厚毅、丁涛、黄梦婕、湖北毅桦印务有限公司提交证据和证明目的如下:中国银行的业务凭证一份;拟证明2016年1月2日被告收到原告廖红安20万元的货款,而不是原告主张的借款。附2: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