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民初1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雷红彬与王平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红彬,王平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1563号原告:雷红彬,男,197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委托代理人:郭敬涛,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平胜,男,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生乐,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雷红彬诉被告王平胜,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提出申请,以需伤残鉴定为由,申请撤回对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雷红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雷红彬自愿负担。审判员 :齐静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吴巧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