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4民初1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湖北富地丰田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荆门市东宝区王富华锅炉设备清洗中心申请破产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富地丰田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荆门市东宝区王富华锅炉设备清洗中心
案由
申请公司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4民初1187号原告:湖北富地丰田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富地丰田公司管理人)。公司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雷河发展区胡耳村。负责人:彭元功,富地丰田公司管理人负责人。被告:荆门市东宝区王富华锅炉设备清洗中心,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2014年9月26日,本院根据周洁、孙卫国的申请裁定受理湖北富地丰田化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被告荆门市东宝区王富华锅炉设备清洗中心在债权申报期间向管理人申报债权20000元,经审查,富地丰田公司管理人确认荆门市东宝区王富华锅炉设备清洗中心债权为20000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4年11月20日将编制的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查,债务人湖北富地丰田化工有限公司及其债权人均对债权表中记载的被告荆门市东宝区王富华锅炉设备清洗中心的债权20000元无异议。本院认为: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的情况,债务人、债权人对于被告荆门市东宝区王富华锅炉设备清洗中心的债权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被告荆门市东宝区王富华锅炉设备清洗中心的20000元债权。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湖北富地丰田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负担。审判长 陈向东审判员 胡宗清审判员 何成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谢红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