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4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谢文与深圳市玖隆丰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文,深圳市玖隆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4304号原告谢文,男,汉族,1974年8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高安市,。被告深圳市玖隆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后亭第二工业区88号一楼D区,组织机构代码687571992。法定代表人吴昌武。上列原告谢文诉被告深圳市玖隆丰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不服仲裁裁决,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1、被告支付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130元;2、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雇双倍补偿金6260元。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玖隆丰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谢文2016年10月19日至2016年11月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130元;二、被告深圳市玖隆丰科技有限公司应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谢文经济补偿金2845.45元;三、驳回原告谢文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邱碧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燕文书记员 苟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