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0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郭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俊,解红涛,沧州市献县运达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0财保6号申请人:郭俊,男,现住涞源县。法定代理人:郭进财(系申请人之父),现住涞源县。法定代理人:陈二红(系申请人之母),现住涞源县。被申请人:解红涛,男,住沧州市献县。被申请人:沧州市献县运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南林乡北宗村。申请人郭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登记在沧州市献县运达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解红涛驾驶的的冀J**重型半挂牵引车、冀JX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为XX的30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沧州市献县运达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解红涛驾驶的的冀J**重型半挂牵引车、冀JX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查封期间,该车不得转移、毁损、买卖、抵押、赠与,期限为2017年4月6日至2019年4月5日。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郭俊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自方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周小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