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2民初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湖州佳又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彦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佳又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彦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408号原告:湖州佳又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环城西路322号金航大厦822室。法定代表人:胡英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糜杰,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彦菁,女,196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委托代理人:朱广阳,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俞苗,��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佳又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彦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朱彦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佳又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彦菁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91元,由原告湖州佳又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孙瑞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