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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执2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水君、林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水君,林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2633号申请执行人徐水君,男,1979年10月26日出生,住江山市市区。被执行人林建华,男,1980年12月25日出生,住江山市市区。徐水君与林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字10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水君于2016年11月0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林建华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林建华下落不明,经向银行,国土、公安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林建华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通过执行临控措施查找被执行人林建华下落,但至今系统无反馈信息。申请执行人徐水君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林建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毛卓渊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记员 万俊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