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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魏士香与庞建生、寿光安凯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士香,庞建生,寿光安凯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1民初226号原告:魏士香,女,1953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桓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晓玲,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庞建生,男,1979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告:寿光安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文家街道西陈村路口以北100米路东。法定代表人:张素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强,男,1990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寿光市。系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住所地:寿光市银海海路南端***号。负责人:董延兴,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居富,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魏士香与被告庞建生、被告寿光安凯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魏士香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士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士香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魏士香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崧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赵晴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