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611民初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陈继勇与卢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继勇,卢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937号原告:陈继勇,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卢鹏,男,197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原告陈继勇与被告卢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陈继勇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继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继勇撤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计437元,由原告陈继勇负担。审判员  郭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