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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4民初3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与谭小彤、王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谭小彤,王云,史丽君,常州市广源绳业有限公司,李莉,溧阳市威联传动机械有限公司,陈颖川,孟宪伟,溧阳市山川粉末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04民初341号之一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690294084P,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怀德中路50号。法定代表人:梅奇,该支行行长。被告:谭小彤,女,汉族,1989年8月16日生,住溧阳市。被告:王云(系谭小彤之夫),男,汉族,1989年5月22日生,通讯地址:溧阳市。被告:史丽君,女,汉族,1987年3月4日生,住溧阳市。被告:常州市广源绳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375260-9,住所地溧阳市别桥镇绸缪村西土桥180号2幢。法定代表人:谭小彤,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莉,女,汉族,1982年6月28日生,住溧阳市。被告:溧阳市威联传动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0183050-X,住所地溧阳市别桥镇符家村委姚家桥村40号。法定代表人:李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颖川,男,汉族,1971年5月19日生,住溧阳市。被告:孟宪伟(系陈颖川之妻),女,汉族,1973年3月12日生,住溧阳市。被告:溧阳市山川粉末厂,组织机构代码:71749468-5,住所地溧阳市绸缪镇建设南路288号负责人:陈颖川,该厂厂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与被告谭小彤、王云、史丽君、常州市广源绳业有限公司、李莉、溧阳市威联传动机械有限公司、陈颖川、孟宪伟、溧阳市山川粉末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撤回对被告谭小彤、王云、史丽君、常州市广源绳业有限公司、李莉、溧阳市威联传动机械有限公司、陈颖川、孟宪伟、溧阳市山川粉末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6元,本院减半收取5628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1014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马胜强人民陪审员  李仲成人民陪审员  朱婷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卢晓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