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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财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刘灵保、杨名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灵保,杨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财保271号申请人刘灵保,男,汉族,1935年2月15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被申请人杨名,男,汉族,1957年8月21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申请人刘灵保与被申请人杨名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灵保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杨名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名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张洋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 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