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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终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凤琴与阙国杰继承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凤琴,黄心熹,阙国杰,阙国平,赵婷婷,阙莹,阙国兰,阙国仙,黄石珍,黄毓兴,陈文斌,黄清,黄少榕,黄峰,黄琳,黄杰,汪丽玉,汪丽蓉,汪丽华,汪丽珍,汪建忠,黄文炳,池汝金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2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凤琴,女,195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心熹,男,198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挺、陈湘霖,北京天驰君泰(福州)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阙国杰,男,194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阙国平,男,195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婷婷,女,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阙莹,女,194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阙国兰,女,194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阙国仙,女,195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镇邦路**号4。以上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阙国杰,男,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系被上诉人之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石珍,女,192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毓兴,男,193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北区。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斌,男,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文斌,男,193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清,女,1955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北区佬药州建新新村*座609单。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少榕,男,195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峰,男,195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琳,女,195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杰,男,195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闽山巷3。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琳,女,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丽玉,女,195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丽蓉,女,196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丽华(又名山本丽华),女,1964年3月16日出生,日本国籍,住日本国东京。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丽珍,女,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建忠,男,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交通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文炳,男,194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池汝金,女,195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男,住福建省闽侯县,系池汝金亲属。上诉人陈凤琴、黄心熹与被上诉人阙国杰、阙国平、赵婷婷、阙莹、阙国兰、阙国仙、黄石珍、黄毓兴、陈文斌、黄清、黄少榕、黄峰、黄琳、黄杰、汪丽玉、汪丽蓉、汪丽华、汪丽珍、汪建忠、黄文炳、池汝金继承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29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291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凤琴、黄心熹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9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林 伟审 判 员  谢 芬审 判 员  陈 雯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法官助理  吴文俊书 记 员  黄丽琴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