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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梁溢章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溢章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663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溢章,男,1954年4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3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本案于2016年11月7日被羁押,因吸毒于次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溢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洁出庭支持公诉,梁溢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期间,被告人梁溢章在其位于中山市石岐区山背街26号301房的住宅内多次容留傅某吸食毒品冰毒。同年11月7日,梁溢章在上述住宅附近被公安人员抓获,后公安人员在上述住宅内抓获傅某并缴获吸毒工具等物(已被公安机关收缴)。归案后,梁溢章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溢章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溢章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惩处。梁溢章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梁溢章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溢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7日起至2017年7月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曾昀昕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缪慧莹卜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