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2民初2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昆明天宝兴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普家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天宝兴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普家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2428号原告:昆明天宝兴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41466270B。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南屏街昆明世纪广场B2幢22层。法定代表人:武达天,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琳,昆明天宝兴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一般诉讼代理。被告:普家明,男,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原告昆明天宝兴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普家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昆明天宝兴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明天宝兴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天宝兴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35元,减半收取计217.5元,由原告昆明天宝兴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赵云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