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执2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市凯博数控机械有限公司、童冬青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凯博数控机械有限公司,童冬青,麻炳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6执2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凯博数控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038366-1)。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长街镇宁东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俞永达,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童冬青,女,195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宁海县。被执行人:麻炳峰,男,198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宁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26民初61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执行款292056.23元、执行费4280.84元、诉讼费2265.5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共计300622.5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童冬青、麻炳峰所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0622.57元,或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葛 挺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记员 叶宁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