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4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孙天会与中山市大涌镇丕和磨砂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天会,中山市大涌镇丕和磨砂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4950号原告:孙天会,男,196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被告:中山市大涌镇丕和磨砂厂,住所地中山市大涌镇石井村(利德工业园第16区)。投资人:罗丕和。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天会与被告中山市大涌镇丕和磨砂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受理后,原告孙天会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天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孙天会负担(原告已向本院缴纳)。审判员 吴胜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吴婉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