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2执恢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陈某甲、林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甲,林某,陈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82执恢15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甲,男,198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执行人:林某,女,199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执行人:陈某乙,女,196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甲与被执行人林某、陈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乐市人民法院(2009)长民初字第19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丽魁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高铭霞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