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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1执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中宝与吴庆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中宝,吴庆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执625号申请人孙中宝,男,生于1959年12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吴庆玉,男,生于1956年5月,汉族,住南召县。申请人孙中宝与被执行人吴庆玉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豫1321民初2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全部履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321执62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广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褚青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