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1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1504号原告李某,男,1968年3月17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杨某,男,40岁,汉族,农民。原告李某诉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芳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文占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乔天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