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2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成都昊信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安泰达消防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昊信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四川安泰达消防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2651号原告:成都昊信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余青,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玉胜,四川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安泰达消防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胡林。原告成都昊信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安泰达消防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成都昊信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成都昊信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昊信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50元,减半收取1775元,由成都昊信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福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