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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6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秦利花与冯纯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利花,冯纯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6民初332号原告:秦利花,女,1987年7月1日生,汉族,住延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殿全,男,1955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延津县。被告:冯纯堂,男,1968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新乡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原告秦利花与被告冯纯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秦利花以双方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利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利花撤诉。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计32元,由原告秦利花负担。审判员  席爱珍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