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3民初1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济南铁路局青岛电务段与杨文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铁路局青岛电务段,杨文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3民初1756号原告:济南铁路局青岛电务段。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被告:杨文斗,男,1963年2月3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铁路局青岛电务段与被告杨文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铁路局青岛电务段于2017年0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铁路局青岛电务段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铁路局青岛电务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26元,减半收取计3063元,由原告济南铁路局青岛电务段负担。审判员  张克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吕桐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