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民初1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慧与金丽、耿良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慧,金丽,耿良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民初1213号原告:李慧,女,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金丽,女,195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被告:耿良同,男,195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慧与被申请人金丽、耿良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慧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金丽、耿良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共计595元,由原告李慧负担。审判员 高贤宾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孔令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