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3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与被告罗爱平、西安金辉居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罗爱平,西安金辉居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378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负责人:马宏岗,行长。委托代理人:孙继民,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X,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罗爱平,女,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西安金辉居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茂祺,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与被告罗爱平、西安金辉居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9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已预付,本院减半收取1544.5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负担。审判员 靳凤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郭 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