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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督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王春艳对乾安县赞字乡父字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支付令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春梅,乾安县赞字乡父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吉0723民督137号申请人:王春梅,女,1965年3月3日生,汉族,现住乾安县乾安镇传声街21委。被申请人:乾安县赞字乡父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父字村大父屯,法定代表人:王永泉,系该村委会主任。申请人王春梅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王春梅称,被申请人于2008年4月28日借其款7万元,约定月利率1分5。请求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给付欠款7万元并自2008年4月28日始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欠款7万元并自2008年4月28日始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申请费515元,由被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岳成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肖立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