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23民初1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武汉净明智商贸有限公司与云梦县佳劲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净明智商贸有限公司,云梦县佳劲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李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923民初1385号原告:武汉净明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友谊大道北边陈家咀特一号厂前钢材市场***号。法定代表人:陈学国,公司总经理。被告:云梦县佳劲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城关镇建新社区上丁口。法定代表人:李明,公司经理。被告:李明,男,196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原告武汉净明智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净明智公司)与被告云梦县佳劲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劲公司)、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净明智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学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佳劲公司、李明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净明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给付所欠钢材款247.4万元,并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损失(自2014年11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律师费由被告承担;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2月23日,净明智公司与佳劲公司签订一份《钢材购销合同》,约定:净明智公司向佳劲公司建筑工地提供钢材,钢材价格在送货当日武汉意达钢材信息网的基础上每吨加价180元,由净明智公司包送到佳劲公司指定施工工地。每批货到之日起90日内结清货款,欠款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合同签订后,净明智公司依约向佳劲公司位于孝感市孝南区、云梦县、孝昌县等三县区的建筑工地提供钢材。2014年11月25日,经结算,佳劲公司尚欠净明智公司钢材款247.4万元,净明智公司多次催收无果。李明是佳劲公司独资股东,对该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佳劲公司、李明均未作答辩。净明智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佳劲公司、李明均未予质证。对净明智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净明智公司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2月23日,净明智公司与佳劲公司签订一份《钢材购销合同》,约定:净明智公司向佳劲公司建筑工地供应钢材,价格以送货当日武汉意达钢材信息网公布的钢材价格为基准,在此基础上每吨加价150元,由净明智公司包送到佳劲公司指定施工现场;每批钢材货到之日起90天内付款,欠款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合同还对钢材质量、结算方式、交货日期、地点及双方责任和义务、争议解决方式等进行了约定。《钢材购销合同》签订后,净明智公司依约向佳劲公司多个建筑工地提供各型钢材,净明智公司最后一次向佳劲公司供应钢材时间为2014年4月21日,佳劲公司给付了部分钢材款。2014年11月25日,经结算,佳劲公司共下欠净明智公司钢材款247.4万元未给付,佳劲公司、李明于当日向净明智公司出具欠条一份为证。佳劲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李明为其自然人股东。本院认为,净明智公司与佳劲公司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成立、有效。净明智公司依约向佳劲公司提供钢材,佳劲公司应当依约向净明智公司给付钢材款,净明智公司要求佳劲公司给付下欠钢材款247.4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李明作为佳劲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李明应当对佳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关于逾期利息问题,净明智公司与佳劲公司签订合同时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也没有约定相应的计算方法,净明智公司诉请按年利率24%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该利率标准过高,本院酌情确定按年利率6%计算。关于律师费问题,净明智公司在本案诉讼中未委托代理律师,公司亦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该费用真实、存在,对该项诉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云梦县佳劲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武汉净明智商贸有限公司钢材款247.4万元及利息(以247.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4年11月25日起计算);二、被告李明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向原告武汉净明智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武汉净明智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592元,由被告云梦县佳劲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建新人民陪审员 张泽英人民陪审员 鞠爱彬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姚世俊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