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6民初22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海瑞与石文平、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瑞,石文平,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2673号原告:李海瑞,男,199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黄骅市,现住天津市临港经济区。被告:石文平,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肥乡经济开发区民生街中段庞大汽车园区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589652852R。主要负责人:郑永强,经理。原告李海瑞与被告石文平、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海瑞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海瑞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瑞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 玮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丽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