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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04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黑龙江林海华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绥芬河���龙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林海华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绥芬河市龙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林海华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绥芬河市龙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04执340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林海华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海林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济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绥芬河市龙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珠江路西中福街北(龙达综合楼6幢1层05号)。法定代表人孙银龙,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6)黑1004民初3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6)黑1004民初3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逾期不履行恢复原法律文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史国华审判员  温晓东审判员  曹连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