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04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黑龙江林海华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绥芬河���龙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林海华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绥芬河市龙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林海华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绥芬河市龙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04执340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林海华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海林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济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绥芬河市龙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珠江路西中福街北(龙达综合楼6幢1层05号)。法定代表人孙银龙,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6)黑1004民初3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6)黑1004民初3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逾期不履行恢复原法律文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史国华审判员 温晓东审判员 曹连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