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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81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马某与铁岭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岭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马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1民初620号原告铁岭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调兵山市。法定代表人韩某,系经理。被告马某,男,住调兵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铁岭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铁岭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马某已自动缴纳所欠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铁岭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铁岭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院未收取原告铁岭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费。审判员  王春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杜 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