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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3民初1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孙波远、沈翠华等与桐乡市小圆满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波远,沈翠华,桐乡市小圆满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3民初1537号原告:孙波远。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翠华。原告:沈翠华。被告:桐乡市小圆满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梅冬。原告孙波远、沈翠华与被告桐乡市小圆满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姚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波远、沈翠华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波远、沈翠华撤诉。案件受理费673元,减半收取336.50元,由原告孙波远、沈翠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 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徐小晖 微信公众号“”